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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5-07-30 14:55:00  来源:徐州市人民丝袜小说 、徐州铁路运输丝袜小说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34岁,河南省商丘市鹦鹉养殖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男,44岁,河南省商丘市鸟店经营者。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27岁,江苏省新沂市鸟店经营者。

2020年9月,在明知费氏牡丹鹦鹉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以25元/对的价格销售给被不起诉人田某30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田某将该30只鹦鹉和从他人处收购的14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均以35元/对的价格,通过汽车托运销售给被不起诉人刘某。2020年9月16日,上述44只鹦鹉在徐州汽车总站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又在王某的鹦鹉养殖场查获147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

上述鹦鹉经鉴定均为费氏牡丹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24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将王某、田某、刘某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徐州铁路运输丝袜小说 (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履职过程

本案受理后,检察官发现根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费氏牡丹鹦鹉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鹦鹉属于人工繁育,作为人类养殖观赏的宠物,市场存量大、交易价格低,一般社会大众难以认识到珍贵、濒危,亦预期不到交易行为会构成犯罪。因此,在办理中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和以往判例,本案构成犯罪,可以从宽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相对不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法律政策的变化,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已经无实质危害,应当作出罪处理。

为正确适用法律,丝袜小说 (以下简称江苏丝袜小说)指导徐州市人民丝袜小说 (以下简称徐州市院)和徐州铁检院能动司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开展调研,开展了多项工作:

一是充分调研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背景。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英文简称CITES),《公约》主旨是保护野生动物在野外生存,限制人类捕猎、食用,加强野生动物国际贸易监管。为履行国际义务,1993年4月14日原林业部将《公约》附录Ⅰ、Ⅱ所有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均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00年解释》将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同于野外种群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几经修改,从过去的严格保护发展到现在的规范利用。2018年10月9日农业部发布69号公告明确对《公约》附录中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和人工驯养种群区别保护。我国履行《公约》义务,可以有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方式,而不应局限于单一的刑事手段。

二是实地走访调研,利用个案推动司法解释。徐州市院同徐州铁检院,主动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共同走访当地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现费氏牡丹鹦鹉在河南省商丘市有二十余年的人工繁育历史,为政府支持产业,繁育规模大,存栏量达54万余只,养殖户近500家,部分养殖户为贫困户和下岗人员。疫情期间,当地多名鹦鹉养殖户被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公安跨省抓捕,鹦鹉养殖业受重创,养殖贫困户面临因案返贫风险。徐州丝袜小说 建议各自向上级汇报,共同解决涉案民生问题。江苏丝袜小说指导徐州铁检院开展专题调研,经咨询国家主管部门发现,费氏牡丹鹦鹉原产于非洲,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进行人工繁育驯养,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养殖规模大,交易行为不会危害野外种源;同时,对全国范围的涉鹦鹉案件审查起诉和判决情况进行摸底,向高检院报送专题调研报告,建议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象区分人工繁育和野外种群,现两高已经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待出台。

三是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罪与非罪证据。徐州铁检院先后4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从最初的抗拒到主动向丝袜小说 如实供述,交代其作为鹦鹉养殖户和经营者,均明知涉案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进一步固定主观明知证据,要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手机进行勘验,调取微信群聊天记录、浏览搜索记录予以证实。向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当地鹦鹉人工繁育证据材料,全面掌握了解当地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监管的举措;同时也发现当地主管部门未要求养殖户申请许可,亦未予以查处,致使当地的鹦鹉养殖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为解决商丘鹦鹉养殖问题,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函》)决定在河南省对费氏牡丹鹦鹉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对包括费氏牡丹鹦鹉在内的四种鹦鹉开展标识试点管理,凭标识许可销售、运输。此外,在案件办结后,向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进行诉源治理。

四是召开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开放式检察委员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在徐州铁检院公开听证的基础上,为让专业人解决专业事,徐州市院、江苏丝袜小说先后召开专家论证会、开放式检察委员会,邀请南京晓庄学院应用生态研究所所长李朝晖教授,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院长、湿地生态研究中心阮宏华主任、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站副站长翟飞飞等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及江苏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就本案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为养宠观赏,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不适宜。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检院对王某等三人公开宣布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理解适用《2020年指导意见》第九条,把握罪与非罪标准。第九条为妥当处理买卖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提供了依据,然而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该条对案件作从轻、减轻处理,出于违反《公约》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顾虑鲜见出罪,导致案件处理不符合一般社会大众预期。刑法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和适用,更是涉及到相关学科知识的交叉适用,动物资源类案件更是复杂,涉及到国际公约在国内的落实问题。通过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文件的内容、背景、立法变迁的深入了解,可以看出《野生动物保护法》核准的方式从过去的附录Ⅰ、Ⅱ和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简单对应,发展为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进行核准。本案在国家主管部门对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开展销售标识试点的情况下,依照《2020指导意见》作出罪处理,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分类保护、规范利用、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

二、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能动履职回应社会关切。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件中,判断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依靠查阅法条和名录来认定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进行实质审查,需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人工繁育技术水平及规模,是否纳入技术成熟名录,行为手段、商业经营利用对野生动物的损害程度等。依托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途径多方听取意见,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审查,进行实质性研判。案件处理要结合时代背景、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和社会民生,能动履职,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立足办案保障民生,促进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办理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发现个案反映出的问题带有行业性、地域性的,尤其涉及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脱贫产业的,应当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动物养殖及交易行为,进行源头治理,提升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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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