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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用“萝卜章”做担保,公司要赔1.4个亿?
2025-08-27 09:24:00  来源:检察日报

“两起诉讼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无法估量,单是失去的订单,就不下10个亿。如果最高检不支持我们的监督申请,公司的结局必定是破产……”近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盾股份”)原董事、董事会秘书管美丽和记者谈起过去8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时,依然十分感慨。

经历一审、二审、再审驳回,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指令再审、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金盾股份与某招商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自然人张设(化名)之间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于今年4月迎来结局——浙江省高级法院准许投资公司、张设撤回对金盾股份的起诉,并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关于金盾股份因管理不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上述两起案件,均系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通过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经营的金盾集团系公司及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导致的诉讼纠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包括这两起案件,周建灿私自在外以金盾股份名义借款或担保,共致使该公司卷入诉讼案件41起,案涉钱款约29亿元。

“如果不能撤销浙江高院的原生效判决,在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的‘加持’下,上述两起案件将形成破窗效应。我们穷尽了所有法律程序,所幸迎来了公正的结果。”管美丽告诉记者,摆脱诉讼的缠斗、从破产边缘走出后的金盾股份,终于能安心谋发展了,形势一片大好。

董事长对外融资

上市公司深陷诉讼泥沼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浪潮席卷中国,周建灿从家庭作坊式的消防配件厂起家,商业版图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以器材制造为主的金盾集团系公司,集团体系包括金盾控股公司(下称“控股公司”,化名)、金盾消防公司(下称“消防公司”,化名)、金盾燃气公司(下称“燃气公司”,化名)、金盾压力公司(下称“压力公司”,化名)、金盾钢管公司(下称“钢管公司”,化名)在内的多家关联企业。

2005年,周建灿注意到风机行业大有可为,于是便和从事风机行业的管美丽、王淼根、陈根荣等人成立了金盾股份,专门从事高端通风系统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周建灿占股最多,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淼根担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2014年,金盾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之后,金盾股份成功抓住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机遇,迅速成为行业领军企业。此后,周建灿为进一步扩大商业版图持续举债,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2018年1月30日,周建灿走投无路,跳楼自杀。

周建灿去世后,债主纷纷找上门来。据了解,周建灿个人及金盾集团系公司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供应商欠款等债务加起来近百亿元,其中与金盾股份相关的债务约29亿元。“这约29亿元或以金盾股份为名借款,或以金盾股份为名担保,公司因此陷入诉讼泥沼。”管美丽介绍,“事发前,金盾股份的市值将近百亿元,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最低时市值仅为30多个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在管美丽看来,真正让股东们看空金盾股份的,还是由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的投资公司、张设起诉要求金盾股份承担责任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判决

董事长系无权代理,上市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1月31日,周建灿跳楼第二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投资公司诉周建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同年3月又受理了张设诉周建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均要求金盾股份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11月,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杭州市中级法院查明的事实,记者梳理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8年1月9日,投资公司作为出借人、压力公司和周建灿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2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出借人投资公司还与作为保证人的金盾股份、消防公司、钢管公司、燃气公司、汪离(化名)、周甲(化名)签订《连带保证承诺函》。

2017年12月,张设向周建灿交付借款5000万元,当月27日、28日,张设又分别与周建灿、周甲签订《最高额借款协议》,约定周建灿、周甲向张设借款1亿元,分次支付。同时,张设与作为保证人的金盾股份、燃气公司、消防公司、压力公司、钢管公司、控股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保证协议》。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杭州市中级法院综合投资公司与金盾集团系公司其他借贷及其他同类案件情况后认为,投资公司多次出借资金谋取利益,《借款合同》不属于法人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该合同无效。

在张设诉周建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设与周建灿、周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建灿实际控制的燃气公司、消防公司、压力公司、钢管公司、控股公司等5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5家公司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然而,上述两案中出借方要求“金盾股份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法院均未支持。判决认为,周建灿并非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金盾股份名义为自己,以及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无权代理行为;出借人直接接受周建灿代表上市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周建灿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金盾股份不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有其他真正提供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但就履行能力而言,金盾股份最具偿还能力。因此,出借人纷纷向金盾股份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管美丽向记者介绍,周建灿跳楼自杀后,两起案件中涉及的压力公司、消防公司、钢管公司、燃气公司、控股公司都进入了破产程序。“虽然公司名字里有‘金盾’字眼,但金盾股份确是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与进入破产程序的金盾集团系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全部实现的可能性极低,具体的实现比例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实践中仅能实现个位数比例的案例很多,而且还要经过漫长的破产程序,所以债权人想方设法要抓住金盾股份,才有助于其债权的实现。”金盾股份方代理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曙光介绍。

因主张金盾股份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投资公司和张设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从担保责任到过错赔偿,上市公司为董事长“越界”买单

在二审法院看来,两案的诉争焦点均集中在周建灿以金盾股份名义对外担保的效力及其民事责任上,如果金盾股份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那么上市公司就要为周建灿的“越界”行为买单,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喜忧各半:喜的是,金盾股份对外担保行为无效,金盾股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忧的是,金盾股份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在投资公司诉周建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因违反企业严禁借款的效力性规定本身无效,因此《连带保证承诺函》也无效。但金盾股份对于周建灿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对保证合同无效导致投资公司利益受损承担三分之一以内的赔偿责任。

在张设诉周建灿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此案《最高额借款协议》有效,但金盾股份并未追认担保事项,所以《最高额借款保证协议》无效。但金盾股份同样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由于张设对保证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故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两个案子加起来金盾股份要赔1.4亿元。判决一出来,我们的信用度再次下跌,许多中标的订单对方都要反悔,融资也困难,我们做了评估,如果认了,就得破产。”管美丽告诉记者。

“比两份判决产生的赔偿金额更令人担忧的是,在金盾股份因周建灿而被卷入的其他案件中,一些法院往往会援引或参考这两份生效判决,这对金盾股份非常不利。我们其后出庭代理的多宗类案,确实也发生了这种情况。”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向曙光感受到了两份二审判决带来的隐患。

随后,金盾股份申请再审。2020年12月,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丝袜小说 抗诉

为股东滥权承担过错,是公司难以承受之重

再审申请被驳回,金盾股份只能把最后的希望寄托于丝袜小说 。2021年4月,金盾股份向浙江省丝袜小说 申请监督。

作为接受当事人监督申请的“第一手”,浙江省丝袜小说 民事检察部检察官杨明霞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两案的终审判决存在问题。

经过浙江省检察技术部门鉴定,两次借贷中,“金盾股份”的印章及“王淼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伪造,两案属于非法定代表人加盖非公司真实公章进行担保的情形。“二审生效判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层面。一方面,周建灿拿着假公章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越权代表,反而是一审法院无权代理的认定更符合法理;另一方面,综合借贷担保的事实经过,不论是投资公司,还是张设个人,都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杨明霞说。

在对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的同时,杨明霞也关注到其他相关问题:在周建灿对外大肆借贷,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下,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

“在金盾股份作为被告应诉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法院直接或者在作出实体判决后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浙江省内法院对包括投资公司案、张设案在内的3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有别于其他地区法院的做法,浙江高院作出‘依法受理’的司法决定似乎是‘同案不同判’,但两案(投资公司案、张设案)针对的是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法院受理并不存在违法。再者,如果能从实体上划定当事人责任范围,有利于定分止争、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受理问题不属于监督事由。”杨明霞说。

对于原生效判决中提及的参考性案例,杨明霞也进行了仔细研读。她认为,这些案例均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盖公司公章对外担保被判决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虽引用了这些案例,但并未参考其裁判要义。杨明霞告诉记者,他们还检索到了许多其他案例,在那些案例中,最高法均认定对于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担保,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2年3月,经浙江省丝袜小说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上述投资公司案、张设案提请最高检抗诉。

“一是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二是综合研判,深入分析、论证案件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民事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向记者介绍。

“原生效判决认定周建灿在担保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归因于金盾股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但通过鉴定,案涉担保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并不是金盾股份曾使用过的公章。对于董事长使用伪造公章的行为,上市公司都要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说不过去,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我们调查了两起案件借贷资金的最终流向,发现周建灿将这些钱都用在了转还其他贷款和扩大自己实际控制的压力公司、消防公司、钢管公司、燃气公司、控股公司等金盾集团系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上,金盾股份并未使用案涉资金。”姜耀飞向记者介绍,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周建灿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外观,尽管周建灿原持有金盾股份最多的股份(19.72%),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曾担任金盾股份董事长,但他并非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为公司行事的外在身份,因此不存在越权代表的说法。

不是“代表”行为,那是不是“代理”呢?依照职务代理规则,如果周建灿的有关行为在其董事长职权范围之内,那么该行为应有效,具体到本案,金盾股份就要承担责任。

“不论是依据公司法,还是依照金盾股份对外公布的章程,董事长并无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职权。对此项职权加以了解,是从事商事交往的出借人必须注意的事项,是商事交往中最基本的尽职调查内容,属于注意义务的应有之义。”姜耀飞说。

丝袜小说 认为,二审法院判令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具有明显过错的债权人张设、投资公司一方的利益,损害了无过错方金盾股份的利益,理据不足。以上市公司资产进行赔偿的最终后果,事实上是由公司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承担,这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不符合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2023年8月,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3年12月,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再审。今年4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关于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

举重以明轻,促成司法共识

法定代表人权利限制,也适用于一般的职务代理

收到再审判决书的当天,管美丽发了一条朋友圈:“虽然我们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和艰难,能得到这个结果,值!”

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越权代表”等提出明确标准,并特别指出“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作出多项规定,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与实控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企业,不论你多么强大,一个不公的判决,就可以置你于万劫不复。”管美丽不胜唏嘘。

在当事人之外,学者们对此案也有关注。

“基于越权代表和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在缺乏公司担保决议的情形之下,区分行为人是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案的司法态度对于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长期从事担保法领域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圣平,注意到本案中民事检察履职的有关情况后,给予积极评价。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举重以明轻,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普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高圣平继续解释,相对人也不应对公司职工一般性地享有代理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代理权产生信赖,而是应核实该职工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

今年5月,因到退休年龄,管美丽辞去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但她仍以党支部书记身份参与到公司事务之中。“拿到判决,算是给我的职业生涯画上了圆满句号。”管美丽说,“公司发展迎来各种利好消息,回归市值巅峰,只是时间问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话很实在。”

(最高检实习生祝安南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于潇 常璐倩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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