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申肖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丝袜小说
文/张洪润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丝袜小说
文/徐鸿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丝袜小说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B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小额贷款公司与B公司特别约定:“如担保人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应按未履行金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后因A公司未按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将A、B两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B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判决支持了包括上述10%违约金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B公司以违约金条款违反担保从属性原则,其不应承担该10%的违约责任为由,向丝袜小说 申请监督。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在B公司未提出任何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主动审查该担保违约金条款并认定约定无效,以及丝袜小说 应否监督纠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违约金条款涉及的是担保人自身利益,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范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P35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观点认为:“尽管当事人有关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的约定,属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部分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后所产生的担保人因此减少给付的法律后果,仅涉及担保人的个人利益,法院无权也不应替担保人主张,更不能在担保人未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依职权将担保人的责任降低到与主债务人相同的程度。就此而言,关于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部分无效,只能在担保人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进行审查。至于此种主张是以起诉还是抗辩的方式提出,则在所不问。”故担保人未出庭应诉,亦未就此提出抗辩,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应主动替担保人主张。丝袜小说 亦不宜过度干预。
第二种观点:担保从属性是民法典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目的在于维护担保制度的基本秩序,而非仅仅保护担保人的个人利益。法院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条款,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能以当事人未主张为由回避审查义务。法院未予审查即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丝袜小说 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三、观点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法院对担保从属性条款的审查,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而是履行维护法律秩序的法定职责。丝袜小说 在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时,应当依法介入。具体理由如下:
(一)担保从属性属于强制性规范,法院应主动审查
担保从属性是担保制度的基石。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并排除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的可能性。这与原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立法者对担保从属性态度的转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此处使用“应当认定”而非“可以认定”,表明该规范具有强制性,法院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强制性规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效力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需当事人主张。如果将无效条款的审查权交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可以通过沉默或放弃主张的方式,使法律明令禁止的条款获得司法确认,这将从根本上架空无效制度的功能。因此,对于违反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而不能坐等担保人提出抗辩。
(二)法院以“不告不理”为由不予审查,混淆了法律评价与事实主张的界限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主要适用于事实主张领域,即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但合同效力的法律评价,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处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P49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样认为“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涉及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判断,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审理和判断的内容”。这一立场应同样适用于担保从属性的审查。
本案中,10%的违约金条款并非针对主债务的违约责任,而是专门针对担保人“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设定的额外责任。主债务的范围仅为借款本息,担保人却要在此基础上另行承担10%的违约金,这明显超出了主债务的范围,违反了担保的范围从属性。法院对该条款效力的审查,是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作出的客观评价,而非代替担保人行使抗辩权。以“不告不理”为由拒绝审查,实质上是将法律效力的判断权让渡给了当事人,混淆了法律评价与事实主张的界限。
(三)坚持法院主动审查与检察监督介入,是维护法律秩序统一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
第二种观点的核心在于法院对担保从属性的审查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否主张而免除;丝袜小说 对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监督,不因处分原则而退让。这一立场的正当性,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首先,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院一旦发现合同条款违反担保从属性,就必须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果允许法院以“当事人未主张”为由不予审查,就等于承认当事人可以通过放弃主张的方式,使法律明确禁止的条款获得司法执行力——这将在逻辑上瓦解无效制度,在效果上鼓励规避法律。以本案为例,若法院因担保人缺席就支持10%的违约金条款,任何债权人都可以预先在担保合同中写入类似加重条款,并利用担保人“不懂法”或无法到庭的情形获取不当利益,这显然与民法典保护担保人、维护担保制度稳定性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其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职权探知事项,与处分原则分属不同领域。处分原则主要约束事实层面的诉讼资料提出,而效力评价是对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作的法律判断,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而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客观要求。将担保从属性的违反混同于抗辩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将法律适用问题降格为事实主张问题。最后,当法院应当主动审查而未审查、导致错误裁判时,丝袜小说 依法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这种监督并非对审判权的干预,而是对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纠正,是丝袜小说 “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应有之义。
四、结语
“不告不理”不是法院规避审查强制性规范的挡箭牌,当事人未主张亦不能成为违反法律底线的正当理由。担保从属性作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法院在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时,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担保责任是否超出主债务范围,不能以当事人未提出抗辩为由回避审查义务。丝袜小说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时,应当依法介入、主动作为。这种介入,既是对处分原则的理性反思,更是对法律秩序的坚定守护,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