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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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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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饭店配菜员。2024 年 2 月 28 日 21 时许,张某回到集体宿舍,发现新来的员工李某将自己之前放在上铺的物品放置在别处,心生不满。凌晨 1 时许,宿舍熄灯后,张某趴在上铺栏杆上,拳击李某面部,用水果刀隔着被子在李某脖子以下部位连续刺、划20余下,致李某9处受伤。经鉴定,李某鼻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体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
本案发生在饭店员工的集体宿舍里,有一定的前因,张某虽持刀殴打李某,但仅构成两个轻微伤。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产生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发生在同事之间,伤害的对象特定,地点在集体宿舍,张某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恃恶的动机,是一种基于私人恩怨而“小肚鸡肠”式报复对方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系故意伤害,仅造成两个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作治安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事先准备刀具后待机行凶,在夜深时分,在被害人难以察觉和抵抗的情况下,连续挥刀20余次,致对方四肢、胸部、面部等9处损伤,主观恶性大。张某虽辩称拳击对方面部是为了确定在颈部以下动手,以免致命,但颈部以下仍有多处致命部位,其对于后果是一种放任的态度,系故意杀人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虽发生在同事之间,但双方案发当日是第一次见面,没有多发矛盾和长期积怨。张某仅因为对方动了自己的物品就持刀伤人,小题大做,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恶劣,虽然实际的伤害后果为两个轻微伤,但从实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符合“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对张某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借故生非”。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规定,从行为的动机上,即从“故”分析入手,一般将寻衅滋事分为两种:一种是无事生非型的,即无“故”挑衅惹事,《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样的行为认定寻衅滋事一般没有争议;另一种是“借故生非”,小题大做型的,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故”发挥,实施随意殴打或者任意毁损财物等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尽管有一定“故”的存在,但可以认定为借“故”寻衅滋事,主观上有置公序良俗而不顾,直接或放任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
有学者提出,随着人们生活和交际的多样性,社会生活中的偶发矛盾还是比较多的,当事人对这种琐碎的矛盾应该有一种避免义务,如果故意扩大,不依不饶,主观上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发泄不满,或者借机扩大事态,可以说主观上有随意性。 “借故生非”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事出有因,在把握上有一定的限缩和尺度。这个度主要是对“故”的理解,两高司法解释把这个“故”限缩为一个“偶发矛盾”,以区别于故意伤害罪一般有确定的前因。“偶发矛盾”是基于一般人的观念认知,不会达到需要大打出手的程度。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发泄情绪、耍横逞强,客观上放大了前因,蛮不讲理,不顾公共秩序,随意殴打或任意毁损财物等,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寻衅滋事。
其次,本案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情形之一。从作案工具看,作案的水果刀符合“凶器”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凶器”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张某使用的“水果刀”刀刃有8厘米,其事先就准备了刀具,还展示给同宿舍其他人看,在微信聊天中也有准备行凶的意思表示,具有“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的故意,且“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符合司法解释对“凶器”的理解和认定。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本案发生在集体宿舍,场所相对封闭,有无扰乱公共秩序?笔者认为,公共秩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实际中,寻衅滋事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也不限于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两者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案发生后,同宿舍其他人员报警,其他宿舍人员前来围观,公安和120急救车均来到现场处置,客观上引起他人恐慌,浪费社会公共资源,扰乱了公共秩序。
最后,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法处罚性被称为犯罪行为的三大性征。通说认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从张某持刀伤人看,现实生活中,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很少,大多是借故生非,小题大做型的,这样的事情让人感觉到行为人的戾气太重,令人对社会治安恐惧,也是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
张某攻击性比较强,他拳击对方后,直接用刀连续刺和划20多次,没有节制(当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被害人用被子作遮挡所以没有造成太大伤害,一般情况下,张某这样的行为至少会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从张某的实行行为来分析入罪必要性,有点接近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未遂的着手行为。虽然实质伤害后果为两个轻微伤,但作案手段和具体的过程呈现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仅以实际损伤后果评价有失公允。
另外,张某作案时虽系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关于寻衅滋事犯罪入罪条件与成年人相同,只是在后续处理上会有所区分。张某已经年满17周岁,靠自己的劳动维持主要生活来源,在民事上视同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后果是清楚的,无视他人的人身权利,罔顾公共秩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均比较大。丝袜小说
引导公安以刑事案件立案,可以令其认识到行为是必须被谴责的。后续可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作出是否从宽处理的决定,并进行相应的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