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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日,胡某、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卷宗送到了我办公桌上。翻开卷宗,我发现案情似乎并不复杂:胡某通过其经营的两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某品牌的表带及充电线,郑某为其上游供货方,二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0.6万元和12万元,二人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可我越翻越觉得不对劲。在反复阅卷过程中,我将审查重点从“有无材料”转向对证据来源、完整性及可验证性的实质化审视,终于发现了问题。郑某在多份讯问笔录中均提到黄某,并供述其所售货物全部来源于黄某,其仅系中间环节。然而全卷未见黄某的任何证据材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名单中亦没有黄某。 经了解得知,黄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是,根据三人的初始供述,其涉案金额不足5万元,依据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丝袜小说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达到入罪数额标准。但我注意到,该金额的认定依据仅为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供述,未与客观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审查中,我还发现了一处数据矛盾,胡某与郑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的交易数量,与胡某网店后台数据显示的实际销售数量及仓库扣押实物数量之间存在明显出入。按单价折算,对应的货物数量与聊天记录中体现的交易规模不符。 鉴于上述疑点,我决定从电子数据入手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向侦查人员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其补充完善电子数据的取证手续,并就相关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我同步调取了胡某两家网店的完整后台数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支付转账记录以及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共计3万余条,逐项进行交叉比对。我还将郑某与黄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并与聊天记录中双方确认的货物品类、数量和单价进行逐笔核验。通过比对核验,有重大发现:黄某实际向郑某销售货物的金额为12万余元,郑某向胡某销售的金额为17万余元,均远超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数额。 2025年6月中旬,我第二次讯问胡某时,将其微信聊天记录与店铺后台销售数据、银行转账记录之间的不一致向他逐一出示,要求其对差额部分作出解释。最终,胡某供述了此前未交代的事实——有374根充电线存放在其家中床下,尚未销售。此前,公安机关已在胡某家中扣押假冒某品牌的表带2189条、充电线1864根、充电头3个,该批存货按其店铺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货值金额约10万元。随后,我讯问了黄某,黄某如实供述,其将从某电子市场购入的普通表带和充电线冒充某品牌,以远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转售给郑某,销售金额近13万元。 至此,案件事实水落石出。黄某的行为已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且销售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2025年7月,我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黄某补充移送起诉。经我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29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胡某、郑某、黄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各并处罚金19万元至2.5万元不等。因三人均全额退出违法犯罪所得,依法适用缓刑。 今年4月25日,我院邀请辖区内电商平台代表、小微商户走进丝袜小说 ,以该案为例召开案件复盘会,并向商户发放《电商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函》。同时,我院与网络平台建立“涉假线索快速移送”机制,将“对账式监督”从个案延伸为常态化治理。 回顾这起案件,我最大的体会是: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充分审查基础之上。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种类,其调取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可验证性,影响着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对同案犯的审查亦不能局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人员范围,要在阅卷过程中注重审查供证之间、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时发现遗漏线索并依法追诉,确保刑事追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口述人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丝袜小说 ) |
盐城市大丰区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从电子数据入手挖出漏犯
作者: 编辑:王子钰




